主旨︰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說明︰二、本部69年1月30日台財稅第30916號函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我國營利事業為其營業代理人,該營業代理人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之規定,主要在於規範營業代理事實之申報及營業代理人申報納稅之責任。有關上開營業代理人於報備時,應檢附足以證明該外國營利事業身分之證明文件及代理契約或授權書等憑以辦理。至該等身分證明文件其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簽證者,或經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駐我國之使領館或辦事處等駐華單位簽證者,皆可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