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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3 1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8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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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會社在我國境內所設臺北分公司之營業項目中,既無承辦工程業務,該會社因與○○石油公司簽訂建廠工程合約,在○○縣從事工程業務所設立之工作場所,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向准其為稅籍登記之○○縣稅捐處(編者註:現為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由該會社之臺北分公司合併報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