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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境內分公司無承辦工程業務其工作場所可單獨申報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86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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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日商○○會社在我國境內所設臺北分公司之營業項目中,既無承辦工程業務,該會社因與○○石油公司簽訂建廠工程合約,在○○縣從事工程業務所設立之工作場所,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向准其為稅籍登記之○○縣稅捐處(編者註:現為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免由該會社之臺北分公司合併報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