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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公司代國外棉商辦理儲運公證等業務即屬營業代理人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00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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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外棉商將貨物寄存於我國海關保稅倉庫,俟接獲國內廠商開出之信用狀後,再行通知保稅倉庫交貨,其有關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疑義。說明:二、○○公證公司代國外棉商辦理儲運、公證、發貨等業務,核屬所得稅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稱營業代理人,應依法就該國外棉商在我國境內部分之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