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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4 16: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將境內出租設備出售應依法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5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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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公司將出租予我國境內事業或機構之資料處理設備就地出售,核屬在我國境內之營業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