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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將境內出租設備出售應依法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52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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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公司將出租予我國境內事業或機構之資料處理設備就地出售,核屬在我國境內之營業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