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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併後存續之公司當期決算不適用提前申報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60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66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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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甲乙兩公司合併,乙公司併入甲公司後已不復存在,除應依營業稅法第11條(編者註:現行第30條)規定,申請註銷營業登記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截至合併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至甲公司合併乙公司後,雖經變更名稱,但其法人主體仍繼續存在,除依上開法條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外,當期決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75條提前申報之規定。(財政部60/08/24台財稅第36612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