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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帳款執行無著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得列呆帳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203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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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由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當年度得以呆帳損失列帳;將來如收回是項債權時,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末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33條之1規定,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