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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應收公營事業帳款或票據餘額仍准提列備抵呆帳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241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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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應收公營事業帳款或票據餘額,應准予提列備抵呆帳。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準。」上項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並未排除應收公營事業帳款及票據餘額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