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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解散合併廢止轉讓歇業之意義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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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復所得稅法有關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意義。說明:二、解散係以使法人人格消滅為目的之一種程序,經解散後之法人應即開始清算,其已完成清算者,法人人格即因而消滅。合併則係二個以上之公司以歸併成一個公司為目的之法律行為,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與義務概括移轉於因合併而存續或因合併而新設立之公司(請參閱公司法有關規定)。至廢止係獨資或合夥事業以永久停止營業為目的之法律程序,經廢止之事業即歸消滅,不再存在。轉讓則係將獨資或合夥事業移轉給他人經營之法律行為。又所謂歇業,係指終止營業而言,其意義與營利事業登記規則所指「解散」、「廢止」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