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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業對繳納保費之應收票據得比照金融業提列備抵呆帳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138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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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對以未到期支票繳納保險費之應收票據,得比照金融業在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之限度內,提列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