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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器設備出租承租人倒閉逃匿無法收回時可取具存證函列報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798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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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貴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出租機器設備,因承租人倒閉逃匿,致無法取回該出租設備者,如經取具郵政機關(編者註:現為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該項無法收回機器設備之損失,可比照呆帳損失認列之要件列報為當年度之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