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貴公司經○○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債務人○○公司達成和解,拋棄對該公司部分貨款之請求,如取有該調解委員會調解證明,並經法院審查核定,上項無法收回貨款部分,可列為呆帳損失,嗣後如經收回,應作為收回年度之其他收入列帳。說明:二、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且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營利事業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法院核定,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三、○○公司應將因和解而未給付之應付貨款,轉列其他收入科目,嗣後如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