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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收客票作為擔保不獲兌現可提列備抵呆帳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081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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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以銷貨所收取之應收客票,經背書後持向銀行辦理融資,該支票僅供擔保之用,如其票載發票日已屆而不獲兌現,仍應由該營利事業先行清償後,再向發票人追索,與匯票或本票之貼現性質不盡相同,應准其就該項應收客票之餘額,估列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