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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融資業務所發生之應收承兌票款提列備抵呆帳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541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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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辦理遠期信用狀進口融資業務所發生之應收承兌票款,如未融資計收利息者,該承兌款項餘額內當年度新增部分所提列之備抵呆帳,不得逾當年度全部承兌業務手續費收入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