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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非居住者之配偶屬居住者其境內所得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8077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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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