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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商銀行辦理遠期信用狀進口融資業務提列備抵呆帳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9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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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銀行臺北分行辦理遠期信用狀進口融資業務,於開立信用狀時
,僅就信用狀金額作備忘分錄,其帳上所列(應收信用狀款項)尚不得提列備抵呆帳。但於匯票承兌並開始計收利息後,其帳列應收承兌票款部分,應以該項應收承兌票款減除保證金後之餘額提列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