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向遠洋漁業公司借薪無從收回者得列呆帳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3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遠洋漁業公司船員因家庭變故向公司借支,嗣後他就或死亡無法收回者,亦可於支付各該船員資遣費、喪葬費、撫卹費及賠償金時扣抵並沖轉,未便逕以壞帳損失沖銷。如確無法全數沖轉,其未沖轉之餘額,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壞帳損失(編者註:現為呆帳損失)處理。惟在未列為壞帳損失以前,可免依同準則第97條第12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有關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