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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向遠洋漁業公司借薪無從收回者得列呆帳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30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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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公司船員因家庭變故向公司借支,嗣後他就或死亡無法收回者,亦可於支付各該船員資遣費、喪葬費、撫卹費及賠償金時扣抵並沖轉,未便逕以壞帳損失沖銷。如確無法全數沖轉,其未沖轉之餘額,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按壞帳損失(編者註:現為呆帳損失)處理。惟在未列為壞帳損失以前,可免依同準則第97條第12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有關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不予認定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