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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受理貼現得就未重貼現餘額提列備抵呆帳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60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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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銀行業因受理貼現業務所收取之貼現票據,係屬該銀行應收票據之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4條第1款之規定,得就當年度未重貼現之餘額提列備抵呆帳。至銀行業將該貼現票據轉向中央銀行辦理重貼現時,該部分重貼現票據已屬中央銀行之應收票據,原貼現銀行自不得再行提列備抵呆帳,但該票據到期如不獲兌現,原受理貼現銀行得視實際情形提列備抵呆帳,或以呆帳損失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