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匯兌之應收承兌票款如何提列備抵呆帳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183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銀行受理國內廠商以交易憑證申請就其所開立之匯票予以承兌之業務,於代顧客承兌匯票時,並未貸出款項,應視同保證性質,提列備抵呆帳,惟該保證款項餘額內當年度新增部分所提列之備抵呆帳,不得逾當年度保證手續費收入總額。如該匯票到期顧客未存入款項以備銀行兌付,而由銀行予以融資並計息時,可按放款就其應收帳款餘額2%(編者註:現為1%)限度內提列備抵呆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