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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業提列呆帳損失準備之查核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194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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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金融業提列壞帳損失(編者註:現為呆帳損失)準備之查核處理原則如次:(1)金融業提列壞帳損失準備之基礎,應以各項放款、貼現、押匯、保證等科目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應收利息餘額為準。(2)聯行往來屬內部往來,同業透支、拆放同業、轉存中央銀行款、繳存存款準備等科目,係屬存款性質,均不准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