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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債權之損失可列為當年之費用或損失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4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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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行原持有○○公司之債權,經法院強制執行後得受償部分,因不願參加各債權銀行提供之低利聯合貸款,而由其他參加銀行依據貴行參加聯合貸款部分金額新臺幣○○元按4成計價,以現金收買是項債權,貴行因出售債權所發生之損失○○元,可列為當年度之費用或損失。至各參加聯合貸款銀行購買前項債權取得法院拍定之金額,超過其購買債權成本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