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8.02 18:3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惟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如確未申請復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