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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退稅之抵欠應俟欠稅之復查期間屆滿未申請復查再行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75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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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已逾限繳日期惟仍在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而尚未依法申請復查者,應俟其期間屆滿後,如確未申請復查,再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