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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債權逾2年未受清償經聲請支付命令者列報呆帳時應具之證明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214877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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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經依法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列報呆帳損失,應附有支付命令已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