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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機關團體怠報案件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07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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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限期補報,逾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先輔導該等機關團體限期補辦結算申報。上開機關團體經輔導仍未辦理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免稅要件,應依據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