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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1 18: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3年內轉借、出租等事由應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41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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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原已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或經他人收回,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律授權訂定之相關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應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不得以其他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金額抵減該應補繳之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