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老人社會團體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0074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老人社會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或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補助收入者,可免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