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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收回之貨款自動免除者未便以呆帳損失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49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0127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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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依照所得稅法第45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第49條第5項)規定,始得視為實際發生之壞帳損失(編者註:現為呆帳損失)。該公司上項未收回部分之貨款既係自動予以全部免除,其性質究與實際無法收回者有別,依法未便以壞帳損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