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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抵銷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1252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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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而又有應退還之工程受益費時,參照法務部72/01/20法72律723號函意旨,可以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
附件:法務部72/01/20法律字第0723號函
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紛歧,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以上三說,以肯定說為通說(見林紀東著行政法第30頁)。故繳費人欠繳工程受益費已依法確定,而又有應退還稅捐時,似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