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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本法第48條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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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