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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縣市義勇消防總隊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7041023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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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內政部訂定之「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設義勇消防總隊,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