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公會代扣繳稅後應退餘額不得抵繳欠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71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稽徵機關可先予抵繳納稅義務人之積欠者,以該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為限。建築師公會就建築師之工程設計費及監工費收入按10%代扣用以繳稅之款項,其繳稅後應退之餘額,尚非首揭法條所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不得抵繳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