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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84年度辦理減資其中82年度增資部分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因該增資計畫已於核准後3年內完成故不追繳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8711292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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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公司84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應否依本署台稅一發第820725840號函規定,追繳其中屬82年度增資部分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乙案,因該增資投資計畫業依行為時「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第3條第4款(註:現行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於核准後3年內完成,並經貴局及交通部會勘屬實,與本署上函情形有別,應無該函之適用。(編者註:依財政部91/12/20台財稅字第0910457765號令核示本函於修法後之適用原則為:一、依現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以增資及購置機器、設備、新建主體建築方式適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予適用本函規定。二、本函所援引重要投資事業製造業部分之適用範圍標準第3條第4款之規定,起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所適用之規定已修正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