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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會等團體免辦結算申報之要件及例外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519065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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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及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等機關團體,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收取會員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者,免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委託經本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