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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62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9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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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受贈土地所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列為土地之成本;受贈土地移轉時,由受贈公司所繳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在土地漲價數額內減除。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0條第13款(編者註:現行第11款)規定,購買土地、房屋所繳納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受贈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自亦應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