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經濟部工業局函覆ÍÍ製釉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該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後,原申請適用之整廠整批投資抵減應如何由分割後之公司繼受適用疑義副本影本乙份。附件:經濟部工業局工策字第09100221890號函。
主旨:關於 貴公司依據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分割後,原申請適用之整廠整批投資抵減應如何辦理方可由分割後之公司繼受一案。說明:二、查 貴公司新增設導電塗佈劑、電子玻璃粉等設備,申請適用整廠整批設備投資抵減,業經本局於以工(90)化字第0900040412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現 貴公司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分割電材事業部,另設新公司,並將原備查之整廠整批設備分割予新設公司,有關原申請適用之整廠整批投資抵減案,請於申請投資抵減證明時以新設公司名義提出申請,其所檢附之訂購或交貨等證明文件,如已先以 貴公司名義辦理者,得以原取得之原始憑證影本作為申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