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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應自95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47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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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公益團體,自95年度起,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