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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黨應自95年度起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47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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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政黨,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公益團體,自95年度起,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