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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適用投資抵減之自動化設備因火災而報廢亦得於規定期間繼續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088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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ÍÍ股份有限公司○○廠因火災而報廢之自動化設備,於購置時既經核准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則其尚未抵減之投資抵減餘額,得於該條例規定期間內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