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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取得增資緩課之股票應免併計投資成本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710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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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取得符合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編者註:88年12月31日公布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應免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說明:二、前述緩課股票應於轉讓時,以全部轉讓價格分別計算股利所得及證券交易所得,依規定徵免所得稅,為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所明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上開條例之規定,尚不發生應併入原投資成本計算每股平均成本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