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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存貨盤存之時價低於成本之列帳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9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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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釋所得稅法第44條有關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盤存估價方法。說明:二、各項存貨依時價計算後低於成本之差額,可以「存貨跌價損失」科目列帳。至於存貨明細帳平時係以成本列帳,如年終以時價計算其時價低於成本之差額,既係以「存貨跌價損失」及「備抵存貨跌價損失」科目在總帳上調整,則存貨明細帳上原列成本數額毋庸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