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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購船遲延交貨取得之補償金應列為當期收益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3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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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公司新購貨輪乙艘,因遲延交船由賣主按日支付美金○○元,作為補償損失,此項補償金,屬非營業收入性質,應列為當期收益,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