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級私立學校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憑調查核定。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合於同法第4條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合免稅要件者,仍應依法課稅。各級私立學校如不依法提出結算申報,其是否合於免稅要件即無從據以調查核定,至其結算申報書表,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之2規定,除屬對外營業之作業組織準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外,其非屬營利社團及對外無營業行為之作業組織者,得僅以提出當期決算書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