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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稅繳清前綜所稅納稅人得以定存遺產繳納被繼承人死亡年度之所得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2745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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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繳清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定期存款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