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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未經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前無法申報適用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第09004559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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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二、依據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公司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發投資抵減證明文件前,尚無法據以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編者註:
發布之施行細則已修正)。三、惟公司縱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尚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而無法適用投資抵減,仍可於完成相關程序後,溯自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