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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司股東延期繳納股款之利息收入可列為營業外收入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發第445號通知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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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延期繳納股款利息可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財政部110年10月21日台財稅字第11004601760號令廢止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