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3條規定,交通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台幣60萬元以上者,得就「購置成本」之一定百分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所稱「購置」,依同辦法第6條規定,包括分期付款在內,所稱「當年度」,依同辦法第2條第11款規定,指設備或技術「交貨年度」。準此,交通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符合上開規定者,即可抵減交貨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因付款方式不同而異。至抵減之基礎,依上開規定,係以購置成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