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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清算完結銀行已無帳戶其受領退稅公庫支票之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7911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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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清算完結,銀行亦已無帳戶,該事業所受領退稅公庫支票之受款人,建議更改為法院重選之清算人,並於支票空白處填註「退××公司稅款」字樣及依慣例予以禁止背書轉讓並劃線處理乙案,同意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