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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稅以外各稅溢收之滯納金及利息尚無小額免退規定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5577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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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貴局建議凡溢收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00元者,得免予退還乙案,有關所得稅部分,請依現行規定辦理;至其他稅目溢收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合計未超過新台幣100元者,現行稅法尚無可免予退還之規定,仍應辦理退還。說明:二、有關所得稅部分,本部74/10/16台財稅第23479號函、77/09/08台財稅第770318025號函及82/05/17台財稅第820200421號函已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