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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託國外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不包括外國公司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9004500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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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其立法意旨主要為鼓勵業者從事自行研發,以促進產業升級。其屬委託他人研究發展者,依行政院88財字第09977號令發布之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7款規定,以委託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內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為限,所稱研究機構,依本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政府之研究機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準醫學中心以上之教學醫院、經政府核准登記有案以研究為主要目的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其所屬研究機構為限。至於委託國外研究發展者,依本辦法同條第8款規定,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教授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為限,尚不包括外國公司。本案 貴公司委託ÍÍ股份有限公司及荷蘭○○設計中心提供服務之支出,雖擬申請依本辦法第2條第9款規定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支出,惟基於委外研究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部分,應受本辦法同條第7款及第8款之拘束,而貴公司委託上述二公司提供服務之性質,核與前述獎勵原則及本辦法同條第7款及第8款規定不符,所請未便同意。